114年度訴字第1708號
原 告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被 告 蕭盛耀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六日上午九時三十五分,在本院第三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。
理 由
一、
按法院於
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
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
再開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於民國114年4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後,
依職權查得原告之
法定代理人早已於同年月23日由「禤惠儀」變更為「陳銘僑」,
惟陳銘僑並未具狀聲明
承受訴訟,本件訴訟程序
當然停止,本院於114年4月29日下午已依職權裁定命陳銘僑為原告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,
續行訴訟程序。於114年4月29日當日上午
開庭時,原告雖委由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務張靖淳作為
訴訟代理人來開庭時,卻仍以已無
代理權的「禤惠儀」作為法定代理人於
委任狀具名用印,並未
適法委任,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石珉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