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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訴字第 1766 號民事裁定
114年度訴字第1766號 原 告 陳淑惠 李連春 上二人共同 被 告 鄉野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
複 代理人 鄭皓軒律師 本件應 再開言詞辯論, 並定於民國114年12月23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29法庭行言詞辯論。 理 由 一、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 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 二、 本件前於民國114年10月28日行言詞辯論,因被告未到庭,經本院依原告之聲請,准予一造辯論而為判決,原定於同年11月14日宣判;惟因被告提出原告陳淑惠於民國114年10月9日業經加拿大政府核准簽證乙事,事涉兩造權益,而有再調查必要,爰裁定命再開辯論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潘英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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說明:
: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。
: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/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