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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訴字第 176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旅遊費用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訴字第1766號
原      告  陳淑惠  
            李連春  
上二人共同
訴訟代理人  王和屏律師
被      告  鄉野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  張永勝  
訴訟代理人  王相傑律師
複  代理人  鄭皓軒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旅遊費用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14年12月23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29法庭行言詞辯論。
  理 由
一、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前於民國114年10月28日行言詞辯論,被告未到庭,經本院依原告之聲請,准予一造辯論而為判決,原定於同年11月14日宣判因被告提出原告陳淑惠於民國114年10月9日業經加拿大政府核准簽證乙事,事涉兩造權益,而有再調查必要,裁定命再開辯論。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1  月  13  日
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法 官  潘英芳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1  月  13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李文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