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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訴字第 1928 號民事裁定
114年度訴字第1928號 原 告 彭敬鈞 被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
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14年6月24日上午10時10分,在本院台北簡易庭第5法庭行言詞辯論。 理 由 本件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,爰依職權命再開辯論,並指定言詞辯論期日如主文所示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瑩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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說明:
: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。
: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/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