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4年度訴字第2001號
原 告 高才瓔
被 告 陳淑娟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損害賠償等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3日所為之判決,其原本及
正本應更正如下:
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如附表「原記載」欄所示之內容,應更正為如附表「更正後記載」欄所示。
理 由
一、
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
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更正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
民事第九庭法 官 呂俐雯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
附表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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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事實及理由欄 壹、程序方面 (原判決第1頁第20至22行) | ㈢被告應給付原告非財產損害86萬1,312元,暨自111年1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...... | ㈢被告應給付原告非財產損害86萬1,312元,暨自111年10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...... |
| 事實及理由欄 貳、實體方面 一、原告主張 (原判決第2頁第6至8行) | ㈡被告應給付原告非財產損害86萬1,312元,暨自111年1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...... | ㈡被告應給付原告非財產損害86萬1,312元,暨自111年10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...... |
| 事實及理由欄 貳、實體方面 (原判決第3頁第16至18行) | 請求被告給付原告財產上損害78萬8,688元及非財產上損害86萬1,312元,暨均自111年1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...... | 請求被告給付原告財產上損害78萬8,688元,及自111年11月30日起、非財產上損害86萬1,312元,及自111年10月3日起,均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......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