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4年度訴字第2048號
原 告 黃美玲
被 告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上列原告與
被告間關於
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2,503,897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,867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瑩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