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4年度訴字第2048號
原 告 黃美玲
被 告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上列
當事人間
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,原告為訴之追加,本院裁定如下: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
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
二、
本件就原告追加之訴部分,業經本院以民國114年9月30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裁判費,此項裁定已於114年10月3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回證在卷
可稽(本院卷第247頁)。原告逾期
迄今仍未補正,其追加訴不能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莉莉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