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4年度訴字第209號
上 訴 人 邱晉毅
即 原 告 16樓
歐苡均律師
上列
上訴人即原告與被
上訴人即
被告宏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、中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,業經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10日判決上訴人敗訴,上訴人不服,提起上訴到院。查,
本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2日以114年度訴字第209號裁定,核定本件
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(下同)3,295,628元確定(見本院卷㈠第357至359頁),依112年11月29日修正公布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5項規定,法院及
當事人應受前開確定裁定之
拘束,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、第77條之27、臺灣高等法院113年12月30日發布施行、自000年0月0日生效之「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
非訟事件及強制
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」第3條第1項規定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60,165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佳樺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