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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訴字第 209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4 年 10 月 09 日
裁判案由:
清償借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訴字第2099號
原      告 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  鄭美玲  
訴訟代理人  曾士軒  
被      告  鑫峖有限公司


兼  法  定
代  理  人  李格榕  


被      告  游琪雯  
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19日所為之判決,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:
  主 文
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如附表「原判決記載」欄所示內容,應更正為如附表「更正後內容」欄所示內容。
  理 由
一、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附表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
三、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9   日
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旻靜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9 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薇晴
附表
編號
原判決欄位
原判決記載
更正後內容
1
主文欄第1行
被告鑫峻有限公司
被告鑫峖有限公司
2
事實及理由欄貳、一、㈠第1行
緣被告鑫峻有限公司(下稱鑫峻公司)
緣被告鑫峖有限公司(下稱鑫峖公司)
3
事實及理由欄貳、一、㈡第1行
被告鑫峻公司依系爭契約
嗣被告鑫峖公司依系爭契約
4
事實及理由欄貳、一、㈡第4至5行
债權管理部來函通報,通知被告鑫峻公司之債信狀況惡化
債權管理部來函通報,通知被告鑫峖公司之債信狀況惡化
5
事實及理由欄貳、一、㈡第10行
被告李格榮
被告李格榕