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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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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訴字第 219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4 年 08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清償借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訴字第2190號
原      告 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  李嘉祥  
訴訟代理人  呂宸彰  
被      告  吳宥瑩  
            王曉麗  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23日所為之判決,其原本、正本應更正如下:
  主   文
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第1頁第5行「李國忠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李嘉祥」。
  事實及理由
一、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8   月  26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蕭清清
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8   月  26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蔡沂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