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訴字第 221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4 年 09 月 04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保固保險金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訴字第2218號
原      告  中華機械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  傅耀生  
訴訟代理人  徐瑋琳律師
複  代理人  呂嘉敏律師
被      告  山林水環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  郭又綺  
訴訟代理人  陳思瑄  
            李惠貞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固保險金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準備程序終結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4   日
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廖哲緯  
本裁定不得抗告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4 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何嘉倫