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4年度訴字第2295號
原 告 年富投資有限公司
被 告 吳俊德
何真如
李建宗
林鈺淵
王香蘭
張瑞文
白玲
王方月杏
林蕭也好
羅曼綾
張雅育
黃繼德
羅美惠
許淑美
許雅涓
薛開雯
洛碁股份有限公司
上列
當事人間
分割共有物事件,原告起訴請求分割
兩造共有之臺北市○○區○○段○○段000地號土地(下稱616地號)及同段2106建號建物(下稱2106建號)。
經查,616地號與同小段2121建號等57筆建物,曾於民國113年5月28日經設定最高限額
抵押權予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,經該金融機構鑑估616地號價額為新臺幣(下同)643,979,737元,57筆建物合計50,879,416元;2106建號屬57筆建物之共有部分,係依權利範圍核算後與各筆建物合併鑑價;其中同小段2126建號建物(下稱2126建號)與2106建號權利範圍114/10000合併鑑價為637,126元
等情,有土地登記謄本、建物登記謄本、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松江分行114年5月5日松江字第1148003026號函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
可稽。是原告請求分割616地號土地部分,
按前揭土地估價結果及原告於616地號之
應有部分333/100000計算,價額為2,144,453元。至原告請求分割2106建號部分,查2126建號面積為24.85平方公尺,2106建號權利範圍114/10000換算之面積為10.25平方公尺(2106建號面積為899.21平方公尺;899.21x114/10000 =10.25,小數點二位數以下四捨五入),兩者合計面積35.1平方公尺,按前述建物鑑定價值及面積比例計算,2106建號權利範圍114/10000之價值為186,055元(637,126x10.25÷35.1=186055,元以下四捨五入)。原告對於2106建號權利範圍應有部分為1/2,有建物登記謄本可據,其價值應為93,028元(186055x1/2 =93028,元以下四捨五入)。是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,237,481元(0000000+93028=0000000),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27,708元,扣除原告已繳16,359元,尚應補繳11,349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鄧晴馨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