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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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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訴字第 234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5 年 03 月 23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借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訴字第2342號
上  訴  人  台灣雷克有限公司

特別代理人  林宗翰律師
參  加  人  邱雅齡  

被  上訴人  房玉齡  

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1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上訴駁回
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 國115年3月4日裁定限上訴人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,此項裁定已於115年3月10日送達上訴人,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。上訴人逾期今未補正,其上訴自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、第95條第1項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3   月  23  日
         民事第六庭  法 官 林春鈴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
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3   月  23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廖昱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