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4年度訴字第2408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財團法人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職工福利委員
會
上列
上訴人與被
上訴人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14年度訴字第2408號
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65萬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31,20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3 日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莉莉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3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