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4年度訴字第2531號
原 告 田亷生
被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
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依其情形可以
補正經審判長定
期間命其
補正而不
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原告起訴未明確記載
本件訴之聲明及債務人異議之原因事實、法條依據,甚至無
執行名義,致使本院無從特定本件訴之聲明及異議標的,經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23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20日內
補正,該項裁定已於114年4月30日送達原告,原告
迄今
未補正,有本院收文資料查詢清單附卷
可稽,其訴不能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瑩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