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4年度訴字第2564號
上 訴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上列
當事人間
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,
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28日所為114年度訴字第2564號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6條第1項規定繳納
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復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原第一審法院應定
期間命其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。
二、
經查,
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據繳納
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9日裁定限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正
上訴聲明及補繳第二審
裁判費,該項裁定已於115年2月23日送達上訴人,有該裁定及送達證書在卷
可憑。
詎上訴人
迄未補正,亦有本院答詢表、繳費資料明細表、收文資料查詢清單、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
可稽,依前開說明,其上訴為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旻靜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