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4年度訴字第2700號
上 訴 人 風獅爺購物中心股份有限公司
即 被 告
即 原 告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
承攬報酬事件,
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0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
裁判費,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
二、
經查,
本件上訴人即
被告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25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該裁定後5日內補正,該裁定並於同年12月10日送達上訴人之
送達代收人,有本院114年度訴字第2700號裁定、本院送達證書各1份在卷
可稽。上訴人逾期
迄未補正,復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、繳費資料明細、本院答詢表
可參,其上訴顯
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、第95條第1項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佳樺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