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4年度訴字第2713號
原 告 薩姆爾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
被 告 伊歐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
訴訟代理人 李詩皓律師
複 代理人 朱柏霖律師
鍾耀文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委任
報酬事件,原告起訴時請求給付新臺幣(下同)124萬9692元
暨自民國114年1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
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(見本院卷第11頁),現擴張請求為137萬3458元,暨其中124萬9692元自114年1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;其中12萬3766元自本次變更聲明狀
繕本送達
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均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(見本院卷第273頁),應繳納
裁判費1萬7646元,尚不足1404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擴張部分之請求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