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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訴字第 288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5 年 03 月 24 日
裁判案由:
第三人異議之訴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訴字第2884號
上  訴  人  蕭陳亥  


被  上訴人  凱基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            

法定代理人  胡木源  
上列當事人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,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28日所為114年度訴字第2884號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 
  主 文
上訴駁回
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提起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6條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復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13日裁定限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,該項裁定已於115年1月23日送達上訴人,有該裁定及送達證書可憑上訴人未補繳裁判費,亦有本院答詢表、繳費資料明細表、收文資料查詢清單、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可稽,依前開說明,其上訴為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3   月  24  日
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旻靜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3   月  24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藍琪