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4年度訴字第2903號
上 訴 人
即
被 告 玹漾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
上列
上訴人與被
上訴人吳嘉茜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670,751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13,56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又上訴狀僅記載上訴人之
法定代理人「李元佑」之名稱,應補正以「玹漾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」名義出具之上訴狀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正,毋得延誤,逾期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