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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訴字第 305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4 年 05 月 14 日
裁判案由:
確認債權存在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訴字第3051號
原      告  李正蓉  
被      告  元大期貨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  林添富  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8日裁定命原告於送達後3日內補正,該項裁定已於113年1月12日送達原告,原告不服本院核定訴訟裁判費價額提起抗告,亦經台灣高等法院於114年3月31日裁定駁回確定,原告今未繳納裁判費,有送達回證、本院繳費查詢表、台灣高等法院113年度抗字第872號民事裁定在卷可查,其訴不能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5   月  14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林欣苑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5   月  14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思辰