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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訴字第 307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4 年 05 月 15 日
裁判案由:
解除信託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訴字第3076號
原      告  吳菁華  
被      告  尚蔚資訊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  李敏華  
被      告  何舜生  
訴訟代理人  何文琰  
上列當事人間解除信託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次按原告之訴,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甚明。
二、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31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萬900元,該裁定並於同年4月8日送達,原告今仍未繳納,有該裁定、送達證書回證、本院繳費資料明細、收費答詢表、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等在卷足參,揆諸上開說明,其訴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第1項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5   月  15  日
         民事第八庭   法 官 陳威帆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5   月  15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文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