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訴字第 319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5 年 04 月 15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訴字第3199號
上  訴  人
即  被  告  傅寗   
訴訟代理人  胡林凱律師
被  上訴人
即  原  告  我們好好股份有限公司

兼
法定代理人  王宇誠  
被  上訴人
即追加原告  許哲寧  


上開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12月2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上訴駁回。
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按上訴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,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,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但上訴人有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,原第一審法院得不命補正,即應以裁定駁回之,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、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甚明。  
二、本件上訴人收受第一審判決後,委任胡林凱律師為第二審訴訟代理人並提起第二審上訴,迄今已逾相當期間仍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,有委任狀、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、繳費資料查詢清單、本院答詢表可查,揆諸前開規定,其上訴為不合法,且毋庸命補正,逕以裁定駁回其上訴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,第95條第1項,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4   月  15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林志洋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4   月  15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洪仕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