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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訴字第 346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
裁判案由:
代位返還違約金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
114年度訴字第3462號
原 告 謝佳憓
賴廷安(原名:賴韋伶)
陳嬿羽
共 同
訴訟
代理人
劉博中
律師
被 告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
林福星
訴訟代理人
廖世昌律師
複 代理人 賴俊穎律師
上列
當事人
間請求代位返還
違約金
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
應再開
言詞辯論
,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一月九日下午3時30分,在本院第30法庭行言詞辯論,
兩造
並應就最高法院37年上字第8141號民事判決先例表示意見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
民事第七庭 法 官
朱漢寶
以上
正本
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
不得
抗告
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
書記官
林科達
歷審裁判
列印歷審清單
說明:
: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。
: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/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。
相關法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