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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訴字第 346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
裁判案由:
代位返還違約金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訴字第3462號
原      告  謝佳憓  
            賴廷安(原名:賴韋伶)

            陳嬿羽  
共      同
訴訟代理人  劉博中律師
被      告 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  林福星  
訴訟代理人  廖世昌律師
複  代理人  賴俊穎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返還違約金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一月九日下午3時30分,在本院第30法庭行言詞辯論,兩造並應就最高法院37年上字第8141號民事判決先例表示意見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2  月  11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朱漢寶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2  月  11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科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