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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訴字第 352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4 年 06 月 04 日
裁判案由:
交付帳冊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訴字第3529號
原      告  楊沛珍  

訴訟代理人  丘浩廷律師
被      告  鼎味國際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  游勝昌  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帳冊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。
  理 由
一、訴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,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,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原告起訴主張其為被告公司股東,為知悉被告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,依公司法第210條請求被告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,由原告或原告委任之律師或會計師以影印、抄錄或拍照等方式查閱等語。被告係設於新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街00號,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考,是依首揭民事訴訟法之規定,本件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。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有違誤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
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6   月  4   日
         民事第六庭  法 官 陳智暉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6   月  4 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芮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