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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訴字第 377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4 年 08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清償借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訴字第3777號
原      告 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  邱月琴  
訴訟代理人  沈佑達  
被      告  米迪兒國際有限公司


兼法定代理  
人          吳潓瑄  


被      告  周宥廷  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再開言詞辯論,並定於民國114年9月22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3法庭行言詞辯論。
  理 由
一、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前於民國114年8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,並定於同年月29日宣判經查被告周宥庭之戶籍資料,其於本件開庭通知書寄達前之114年6月3日已變更戶籍地址,為免送達不合法,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,依職權再開辯論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8   月  29  日
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法 官  潘英芳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8   月  29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李文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