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4年度訴字第3783號
上 訴 人 戰醬新莊有限公司
兼上列一人
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巷00○0號 0樓
上列
上訴人與被
上訴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728,315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32,61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 2 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
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