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4年度訴字第3848號
原 告 國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被 告 呂政諺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
裁判費,此為必備之程式;又原告之訴,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,經審判長定
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。
二、
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6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,該裁定業於114年6月4日送達
原告指定之送達代收人處所,有送達證書在卷
可稽,然原告逾期
迄未補正,有本院答詢表、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及繳費資料明細
附卷可稽。
揆諸首開說明,原告起訴自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賴淑萍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