:::
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訴字第 3967 號民事裁定
114年度訴字第3967號
上列 反訴原告與 反訴被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 遷讓房屋等事件,反訴原告提起反訴,未據繳納 裁判費。 查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,276,1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,276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反訴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即駁回其反訴,特此裁定。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鄧晴馨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
|
|
說明:
: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。
: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/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