:::
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訴字第 398 號民事裁定
114年度訴字第398號 原 告 台灣賓士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李佳霖律師 被 告 洪照軒 王藝蓉 秀傑有限公司
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袁秀慧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于珊律師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, 並定於民國115年7月14日下午3時50分在本院第29法庭行言詞辯論。 理 由 一、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 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, 惟因被告洪照軒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,原告未 聲請一造辯論判決, 爰依法 再開辯論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潘英芳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
|
|
說明:
: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。
: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/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