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4年度訴字第41號
上 訴 人 余少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
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,
惟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
經查,
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501萬8,340元(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)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萬351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不繳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牧容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
附表:(新臺幣/民國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