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4年度訴字第414號
上 訴 人
即
被 告 德麟有限公司
上列
上訴人與被
上訴人瑞澤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,613,046元(計算如附表所示)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48,23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
附表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