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訴字第 420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4 年 12 月 02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顧問服務報酬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訴字第4207號
原      告  邁帥防護科技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  江姝霓  
訴訟代理人  錢裕國律師
複 代 理人  蘇育民律師
被      告  吳佳璇  
上列當事人間返還顧問服務報酬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14年12月24日15時40分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2  月  2 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鄧晴馨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 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2  月  2 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江慧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