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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訴字第 4226 號民事裁定
114年度訴字第4226號 原 告 洞見投資股份有限公司
被 告 聯洲企管顧問股份有限公司
訴訟代理人 葉光洲律師 曹孟哲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趙嘉文律師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15年3月23日下午3時10分,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。 理 由 本件前於民國115年1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,並定115年2月26日宣判,惟尚有事實待查明,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,爰依職權命再開辯論,並指定言詞辯論期日如主文所示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庭嘉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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說明:
: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。
: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/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