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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訴字第 422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5 年 02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履行契約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訴字第4226號
原      告  洞見投資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  陳建浩  
訴訟代理人  謝宇豪律師
被      告  聯洲企管顧問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  王素津  
訴訟代理人  葉光洲律師
            曹孟哲律師
上  一  人
複  代理人  趙嘉文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3月23日下午3時10分,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
  理 由
本件前於民國115年1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,並定115年2月26日宣判尚有事實待查明,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,依職權再開辯論,並指定言詞辯論期日如主文所示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2   月  25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庭嘉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3   月  3   日
                書記官 蔡庭復