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4年度訴字第4272號
原 告 青上化工廠股份有限公司
被 告 富利香港有限公司(FULLY HONG KONG LIMITED)
訴訟代理人 陳雅珍律師
林俊宏律師
李承恩律師
一、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
並定於民國115年6月2日下午2時35分在本院第29法庭行言詞辯論。二、原告應於民國115年5月5日前具狀說明如附件所示事項並提出證物資料,
繕本逕送
被告。被告如認有答辯必要,應於收受前開書狀後7日內提出
答辯狀,繕本應逕送原告。
理 由
一、
按法院於
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
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
再開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
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,惟因有如附件所示事項尚待與兩造釐清,事實與法律關係未臻明確,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,爰依職權命再開辯論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潘英芳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
附件:原告應補正事項
關於原告主張依法代行扣繳新臺幣177萬7154元,雖提出扣繳憑單為證(本院卷第21頁),惟原告是否已將
上開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?尚有未明,請原告具狀表示意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