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4年度訴字第4370號
聲 請 人
即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許家禎
相 對 人
即 被 告 慕築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(現已更名為:慕築室
內裝修有限公司)
兼
相 對 人
即 被 告 許書誠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
聲請人聲請更
正本院民國114年10月28日所為判決,本院裁定如下:
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如附表「原判決記載」欄所示內容,應更正為如附表「更正後內容」欄所示內容。
理 由
一、
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所謂錯誤,應包括當事人姓名或名稱之錯誤在內;而關於當事人姓名或名稱之錯誤,
祇須當事人主體確為同一,即得為更正(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39號民事裁定意旨
參照)。
二、查本院民國114年10月28日所為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
聲請人聲請更正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,應予准許更正如主文所述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靖崴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
附表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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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慕築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(現已更名為:慕築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) | 慕築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(現已更名為:慕築室內裝修有限公司)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