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4年度訴字第4379號
上 訴 人 先鋒保全股份有限公司
上列
上訴人與被
上訴人內政部移民署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1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,
惟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
經查,上訴人就其第一審敗訴範圍全部提起上訴,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53萬40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83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不繳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牧容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