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4年度訴字第4385號
原 告 柯君達
被 告 陳以燕即陳心燕
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上 一 人
被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,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,如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理 由
一、
按起訴,應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,提出於法院為之,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。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但其情形可以
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
期間先命
補正,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。
二、
經查,原告提起
本件訴訟,並未表明對
被告請求之具體內容為何(即請求法院判決之具體事項;如係請求對於
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,應確認該強制執行事件案號是否為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62493號〈
含併案之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291347號、114年度司執字第90655號〉)。
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,原告起訴有
上開不合法定程式之情形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。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,補正具體明確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,以利本院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,
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訴。
三、另依強制執行法第15條規定,第三人就執行
標的物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者,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,向執行法院對
債權人提起
異議之訴。如
債務人亦否認其權利時,並得以債務人為被告。原告如仍欲將債務人陳以燕即陳心燕列為被告,併對其提起本件
第三人異議之訴,自應表明是否有前開情事,
附此敘明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育琳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