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4年度訴字第4404號
上 訴 人 郭進德
上列
當事人間114年度訴字第4404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
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8月28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第二審上訴,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
不變期間內為之,提起上訴如逾
上訴期間者,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440條、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
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14年9月18日送達上訴人(114年9月8日寄存),有卷附送達證書
可稽,加計上訴期間及
在途期間,上訴期間於114年10月13日屆滿(114年10月11日、12日為假日),而上訴人遲至114年10月18日始提起上訴,依上說明,自應
予以駁回。
三、
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佾瑩
如對本裁定
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