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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訴字第 4448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14 年 09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清償借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訴字第4448號
原      告   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    邱月琴  
訴訟代理人    王昱翔  
被      告    華泰國際行銷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  劉雲芳  

被      告    黃美華   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○段000巷0號(已出境,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)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  文
被告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玖拾貳萬柒仟壹佰伍拾捌元,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
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。
  事實及理由
壹、程序方面:
一、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,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;前項合意,應以文書證之,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。查兩造簽訂之約定書第二十一條、保證書第七條約定,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,是本院就本件訴訟有管轄權合先敘明
二、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,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,應依原告之聲請,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。
貳、實體方面:
一、原告主張:被告華泰國際行銷有限公司(下稱華泰公司)於民國110年8月5日邀同被告劉雲芳、黃美華為連帶保證人,與原告簽訂約定書及保證書,由劉雲芳、黃美華保證就華泰公司現在(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)及將來對原告所負借款、票據、保證、透支、貼現、承兌、墊款、開發信用狀、委任保證、買入光票、進出口押匯、應收帳款承購契約、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、信用卡契約、特約商店契約、以華泰公司為買方之買賣契約損害賠償及其他債務,在本金新臺幣(下同)430萬元限額內,與華泰公司連帶負全部清償責任。華泰公司自109年5月15日起陸續向原告借款14筆,金額合計426萬元,並約定如附表一所示之借款金額、期間、計息利率及還本付息方式,如未依約繳付利息或到期不履行,除依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,就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約定利率10%,逾期超過6個月者,按約定利率20%加付違約金。華泰公司就各筆借款僅攤還部分本金及繳付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後,即未再依約履行,尚欠如附表二所示之本金共292萬7,158元及利息暨違約金,依兩造簽訂之約定書第五條第㈠款及第六條第㈠款約定,已喪失期限利益,所負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經原告向華泰公司催討無效。又劉雲芳、黃美華為上開債務之連帶保證人,自應與華泰公司連帶負清償責任。依消費借貸及保證契約法律關係,提起本件訴訟。並聲明:如主文第1項所示。
二、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書狀為聲明或陳述
  。
三、經查,原告就其主張之事實,業據提出約定書、保證書、借據、借款展期約定書、借據條款變更約定書、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、放款(單筆授信)攤還及收息記錄查詢單、中華郵政公司定期儲金機動利率查詢資料、原告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查詢資料、催告函等件為證,互核相符,信為真。從而,原告依消費借貸及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、利息及違約金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四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30  日
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珮如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如
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30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俊霖
附表一:
編號
借款金額
借款期間(民國)
計息利率
已攤還本金
1
26萬元
110年8月9日至114年8月9日
2.72%
13萬4,692元
2
26萬元
110年9月8日至114年9月8日
2.72%
12萬3,298元
3
26萬元
110年10月8日至114年10月8日
2.72%
11萬2,283元
4
27萬元
110年11月10日至114年11月10日
2.72%
10萬5,485元
5
28萬元
110年12月10日至114年12月10日
2.72%
3萬8,606元
6
21萬元
111年1月10日至115年1月10日
2.72%
1萬1,444元
7
12萬元
110年8月9日至114年8月9日
2.72%
6萬2,161元
8
12萬元
110年9月8日至114年9月8日
2.72%
5萬6,908元
9
12萬元
110年10月8日至114年10月8日
2.72%
5萬1,822元
10
12萬元
110年11月10日至114年11月10日
2.72%
4萬6,882元
11
12萬元
110年12月10日至114年12月10日
2.72%
1萬6,545元
12
12萬元
111年1月10日至115年1月10日
2.72%
6,539元
13
20萬元
109年5月15日至114年5月15日
2.605%
5萬6,617元
14
180萬元
109年5月15日至114年5月15日
2.605%
50萬9,560元
合計
426萬元


133萬2,842元
備註:
一、計息利率:
 ㈠編號1至12借款部分:
  依兩造所簽訂之借據第二條第㈣款約定,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(視同到期時即114年5月23日之公告利率為1.72%)加週年利率1%,合計2.72%。
 ㈡編號13至14借款部分:
  依兩造所簽訂之借款展期約定書第三條第㈢款約定,按原告公告之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(視同到期時即114年5月23日之公告利率為1.715%)加週年利率0.89%,合計2.605%。
二、還本付息方式:
 ㈠編號1至4、7至10借款部分:
  依兩造所簽訂之最新借據條款變更約定書第一條約定,自112年7月起,前11個月為還本寬限期,自第12個月起依年金法,按月平均攤付本息。 
 ㈡編號5至6、11至12借款部分:
  依兩造所簽訂之最新借據條款變更約定書第一條約定,自113年8月起,前8個月為還本寬限期,自第9個月起依年金法,按月平均攤付本息。
 ㈢編號13、14借款部分:
  依兩造所簽訂之最新借據條款變更約定書第一條約定,採定額年金法,自113年8月15日起至114年4月15日止,就此二筆借款每月各攤還2,000元、1萬8,000元,利息按月計付,餘款則均自114年4月15日起按月攤還。
三、最後繳息日:
 ㈠編號2至3、8至9借款部分:113年12月8日。
 ㈡編號1、7借款部分:113年12月9日。
 ㈢編號4、10借款部分:113年12月10日。
 ㈣編號13至14借款部分:113年12月15日。
 ㈤編號5至6、11至12借款部分:114年3月10日。
(幣別:新臺幣)
附表二:
編號
本金
利息
違約金
1
12萬5,308元
自113年1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2.72%計算。
自114年1月11日起至114年7月10日止,按左列利率10%,自114年7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左列利率20%計算。
2
13萬6,702元

自113年12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2.72%計算。
自114年1月10日起至114年7月9日止,按左列利率10%,自114年7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左列利率20%計算。
3
14萬7,717元

自113年12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2.72%計算。
自114年1月10日起至114年7月9日止,按左列利率10%,自114年7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左列利率20%計算。
4
16萬4,515元

自113年1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2.72%計算。
自114年1月12日起至114年7月11日止,按左列利率10%,自114年7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左列利率20%計算。
5
24萬1,394元

自114年3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2.72%計算。
自114年4月12日起至114年10月11日止,按左列利率10%,自114年10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左列利率20%計算
6
19萬8,556元
自114年3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2.72%計算。
自114年4月12日起至114年10月11日止,按左列利率10%,自114年10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左列利率20%計算
7
5萬7,839元

自113年1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2.72%計算。
自114年1月11日起至114年7月10日止,按左列利率10%,自114年7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左列利率20%計算。
8
6萬3,092元

自113年12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2.72%計算。
自114年1月10日起至114年7月9日止,按左列利率10%,自114年7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左列利率20%計算。
9
6萬8,178元
自113年12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2.72%計算。
自114年1月10日起至114年7月9日止,按左列利率10%,自114年7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左列利率20%計算。
10
7萬3,118元
自113年1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2.72%計算。
自114年1月12日起至114年7月11日止,按左列利率10%,自114年7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左列利率20%計算。
11
10萬3,455元
自114年3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2.72%計算。
自114年4月12日起至114年10月11日止,按左列利率10%,自114年10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左列利率20%計算
12
11萬3,461元
自114年3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2.72%計算。
自114年4月12日起至114年10月11日止,按左列利率10%,自114年10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左列利率20%計算
13
14萬3,383元
自113年1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2.605%計算。
自114年1月17日起至114年7月16日止,按左列利率10%,自114年7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左列利率20%計算。
14
129萬0,440元
自113年1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2.605%計算。
自114年1月17日起至114年7月16日止,按左列利率10%,自114年7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左列利率20%計算。
合計
292萬7,158元


備註:
各筆借款尚欠本金計算如下:
㈠編號1借款部分:借款金額26萬元-已攤還本金13萬4,692元=12萬5,308元。
㈡編號2借款部分:借款金額26萬元-已攤還本金12萬3,298元=13萬6,702元。
㈢編號3借款部分:借款金額26萬元-已攤還本金11萬2,283元=14萬7,717元。
㈣編號4借款部分:借款金額27萬元-已攤還本金10萬5,485元=16萬4,515元。
㈤編號5借款部分:借款金額28萬元-已攤還本金3萬8,606元=24萬1,394元。
㈥編號6借款部分:借款金額21萬元-已攤還本金1萬1,444元=19萬8,556元。
㈦編號7借款部分:借款金額12萬元-已攤還本金6萬2,161元=5萬7,839元。
㈧編號8借款部分:借款金額12萬元-已攤還本金5萬6,908元=6萬3,092元。
㈨編號9借款部分:借款金額12萬元-已攤還本金5萬1,822元=6萬8,178元。
㈩編號10借款部分:借款金額12萬元-已攤還本金4萬6,882元=7萬3,118元。
編號11借款部分:借款金額12萬元-已攤還本金1萬6,545元=10萬3,455元。
編號12借款部分:借款金額12萬元-已攤還本金6,539元=11萬3,461元。
編號13借款部分:借款金額20萬元-已攤還本金5萬6,617元=14萬3,383元。
編號14借款部分:借款金額180萬元-已攤還本金50萬9,560元=129萬0,440元。
(幣別:新臺幣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