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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訴字第 449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4 年 07 月 22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訴字第4494號
原      告  誠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  陳志環  
訴訟代理人  李嘉泰律師
被      告  趙婉芬   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段000號0樓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之0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。
  理 由
一、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「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段000號5樓 之3」,此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-個人戶籍資料附卷可稽
  ,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,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ㄝ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,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
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7   月  22  日
         民事第八庭  法 官 宣玉華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7   月  22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怡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