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4年度訴字第4494號
原 告 誠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
被 告 趙婉芬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段000號0樓 之0
理 由
一、
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
管轄權者,依原告
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
被告住所地係在「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段000號5樓 之3」,此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-個人戶籍資料附卷
可稽,
,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,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ㄝ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,
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
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
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
如對本裁定
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