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4年度訴字第4498號
郭子佑(即王玲芳之繼承人
兼 上一 人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14年度訴字第4498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
本件第二審
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參拾捌萬柒仟貳佰伍拾伍元(計算詳如附表
所載)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合新臺幣肆萬肆仟壹佰玖拾肆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1 日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賴錦華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(若經合法抗告,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,並受
抗告法院之裁判);其他命補正事項部分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1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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訴訟標的價額:233萬1,593元+5萬5,662元 | | | | | |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