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訴字第 450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4 年 09 月 02 日
裁判案由:
清償借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訴字第4502號
原      告 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  楊文鈞  


訴訟代理人  陳冠樺  
            潘俐君  
被      告  晏國樑  
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九月二十六日
上午九時二十三分在本院民事第二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。
  理 由
一、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
  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,原告訴之聲明關於部分利息計算
  期間涉及未來而屬將來給付之訴性質,是否有預為請求之必
  要性尚有疑義,是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,首揭規定,裁
  定如主文;另原告應於民國114 年9 月19日以前確認此部分
  聲明是否修正,附此敘明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2 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鈺純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2   日
                書記官 李心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