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4年度訴字第4502號
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潘俐君
被 告 晏國樑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九月二十六日
上午九時二十三分在本院民事第二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。
理 由
一、
按法院於
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
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
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,
惟原告
訴之聲明關於部分利息計算
期間涉及未來而屬將來
給付之訴性質,是否有預為請求之必
要性尚有疑義,是認有
再開辯論之必要,
爰依
首揭規定,裁
定如主文;另原告應於民國114 年9 月19日以前確認此部分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鈺純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