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4年度訴字第461號
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被 告 林心語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對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16日
所為之判決,應更正如下:
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附表編號2本金欄之記載,應由「4萬5345元」更正為「4萬5435元」。 理 由
一、
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時或依
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曾育祺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月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