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4年度訴字第4622號
上 訴 人 張益誠
上列
上訴人與被
上訴人汎德永業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汎德台北
分公司因114年度訴字第4622號
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98萬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1萬9,41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
駁回其上訴。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,併應補正。
中華民國115年1月22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檀林詩涵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