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4年度訴字第4634號
原 告 黃暉昌
被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
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原告之訴,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,經審判長定
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。
二、
經查,
本件原告起訴未據
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31日裁定命原告於3日內補正,該項裁定已於114年8月6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附卷
可憑。雖原告向本院
聲請訴訟救助,
惟業經本院於114年7月31日以114年度救字第56號裁定駁回,並於114年8月6日送達,原告未對之提起
抗告而告確定,亦有
訴訟救助卷附送達證書、收狀收文查詢清單可憑,原告自應依
前揭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裁定所定期限
繳納第一審裁判費。然原告逾期
迄未補正,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答詢表、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、繳費資料明細為證,其訴顯
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雅婷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