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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訴字第 463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4 年 09 月 05 日
裁判案由:
清償借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訴字第4635號
原      告 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  林衍茂  
訴訟代理人  陳威守  

被      告  台灣歐多貝斯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  張良旭   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街000巷00弄0號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居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街000號0樓

被      告  林志燦  

            林志原  

            張正憲  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14年11月24日下午2時35分,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5 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 法 官 鄭佾瑩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5 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鄭汶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