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4年度訴字第4640號
原 告 王怡媛
被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上列原告與
被告間關於
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共計新臺幣(下同)7,101,734元
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4,687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瑩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
附表: 新臺幣