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訴字第 473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5 年 01 月 12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訴字第4732號
原      告  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



法定代理人  Victor Hsieh



原      告  謝諒獲

被      告  胡欣怡  
            吳紹禎  
            吳紹禎之父
            曲晉興  
            蔡若君  
           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

法定代理人  王秋冬  
被      告  賴香伶  
被      告 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北分署

法定代理人  周懷廉  
被      告  侯千姬  
被      告 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大安郵局

法定代理人  蔣翠霞  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原告之訴假執行聲請駁回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
二、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12日裁定命其於送達時起5日內補正,此項裁定已於同日為公示送達,並於000年0月0日生送達效力,此有公示送達證書、期間試算列印資料在卷可稽
三、原告逾期今仍未補正,有收文資料查詢清單、收狀資料查詢清單、繳費資料查詢清單可按,其訴不能認為合法,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,均應予駁回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1   月  12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蘇嘉豐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1   月  12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