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4年度訴字第4807號
原 告 巨葉廣告印刷有限公司
上列原告與
被告萬錄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
違約金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,補正如附表所列之事項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訴。 理 由
一、
按起訴,應以訴狀表明
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、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,提出於法院為之;書狀及其附屬文件,除提出於法院者外,應按應受送達之
他造人數,提出
繕本或影本;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其情形可以
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
期間先命
補正,逾期仍未
補正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、3款、第119條第1項、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
經查,原告未於
起訴狀載明應受判決事項之
聲明、訴訟
標的及其原因事實等內容,其雖於民國114年7月8日具狀敘明
本件請求違約金之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72萬元,然無從知悉其本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,及請求給付違約金之
法律依據為何,且原告起訴所具起訴狀繕本亦欠缺
「完整證物」,依上揭說明,因相關欠缺部分可以
補正,茲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,
補正如
附表「應
補正事項」欄所示事項,逾期未
補正,即駁回其起訴。
三、原告提出之書狀,應依民事訴訟書狀規則第3條所定格式撰寫,如原告提出之書狀不符格式,經本院定期間通知補正而未補正者,本院得拒絕該書狀之提出,
附此敘明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冠中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
附表:
| | |
| | 如本件提起者為 給付之訴,應表明可以做為 請求權基礎之完全性條文(具備 構成要件及法律效果之法條);本件起訴未表明訴訟 標的,且 所載法律依據並 非民事 請求權基礎,應予 補正 |
| | 給付訴訟之聲明,即本件請求給付之內容及範圍,須明確特定, 適於 強制執行;本件起訴狀未記載訴之 聲明及請求給付之內容及範圍,應予 補正 |
| | 應按被告人數,提出「含完整證物」之起訴狀繕本到院,由本院送達被告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