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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訴字第 480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4 年 08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違約金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訴字第4807號
原      告  巨葉廣告印刷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  葉世斌  
上列原告與被告萬錄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,補正如附表所列之事項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訴 
  理 由
一、起訴,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、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,提出於法院為之;書狀及其附屬文件,除提出於法院者外,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,提出繕本或影本;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逾期仍未補正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、3款、第119條第1項、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原告未於起訴狀載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、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等內容,其雖於民國114年7月8日具狀敘明本件請求違約金之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72萬元,然無從知悉其本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,及請求給付違約金之法律依據為何,且原告起訴所具起訴狀繕本亦欠缺「完整證物」,依上揭說明,因相關欠缺部分可以補正,茲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,補正附表「應補正事項」欄所示事項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起訴。
三、原告提出之書狀,應依民事訴訟書狀規則第3條所定格式撰寫,如原告提出之書狀不符格式,經本院定期間通知補正而未補正者,本院得拒絕該書狀之提出,附此敘明
四、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8   月  6 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陳冠中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             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8   月  8 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劉則顯

附表:
編號
補正事項
說明
1
訴訟標的
如本件提起者為給付之訴,應表明可以做為請求權基礎之完全性條文(具備構成要件及法律效果之法條);本件起訴未表明訴訟標的,且所載法律依據並民事請求權基礎,應予補正
2
訴之聲明
給付訴訟之聲明,即本件請求給付之內容及範圍,須明確特定,強制執行;本件起訴狀未記載訴之聲明及請求給付之內容及範圍,應予補正
3
起訴狀繕本
應按被告人數,提出「含完整證物」之起訴狀繕本到院,由本院送達被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