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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訴字第 481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租賃物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
114年度訴字第4815號
原 告 至善盛新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
林函瑢
訴訟代理人
林衍鋒
律師
陳冠鳴律師
參 加 人 璽弘時尚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
林莉莉
訴訟代理人 詹晉鑒律師
陳識涵律師
許紘睿律師
被 告 長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吳中甯
訴訟代理人 陳建文律師
上列
當事人
間返還租賃物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
應再開
言詞辯論
,並指定民國115年1月28日16時10分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鄧晴馨
以上
正本
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
抗告
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
書記官
江慧君
歷審裁判
列印歷審清單
說明:
: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。
: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/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。
相關法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