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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訴字第 481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租賃物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訴字第4815號
原      告  至善盛新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  林函瑢  
訴訟代理人  林衍鋒律師
            陳冠鳴律師
參  加  人  璽弘時尚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  林莉莉  
訴訟代理人  詹晉鑒律師
            陳識涵律師
            許紘睿律師
被      告  長門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  吳中甯  
訴訟代理人  陳建文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租賃物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15年1月28日16時10分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2  月  29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鄧晴馨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 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2  月  29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江慧君